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普法法律網 交通事故鑑定律師解答 2.9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TAG標籤: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類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