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鑑定意見有異議怎麼辦 普法法律網 交通事故鑑定律師解答 2.8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 TAG標籤:交通事故 意見 交通事故類鑑定 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