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損時間限制 普法法律網 交通事故責任律師解答 5.93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TAG標籤:時間 交通事故責任 定損 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