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不繳納印花稅是否可以?
一、出版合同不繳納印花稅是否可以?
出版合同不繳納印花稅是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出版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徵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二、基本規定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 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3、 營業賬簿
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4、 權利、許可證照
5、 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條例第二條,細則第三、四、五、六、十條)
三、 具體規定
1、 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以及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製品的徵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
2、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出版合同的話,主要指的就是著作權人和出版社所簽訂的一系列的合同,在這個合同當中有要為他進行出版的義務,同時也需要支付一定的報酬,當然這樣的一種出版合同,如果涉及到個人所得稅依然需要進行繳納,但是並不會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