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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它們,不要式合同與要式合同的區別

一、什麼是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與要式合同的區別?如何區分它們?

不要式合同,是相對於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屬於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二、不要式合同的成立條件

1、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式沒有特殊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屬於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非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非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或一些重要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三、如何判斷要式與否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為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可以以任何的方式訂立,只要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就能生效,他並沒有規定合同成立的具體形式。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就在於這裡,要式合同的成立具有一定的形式,只有區分了這一要點,才能清楚的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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