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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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蓋章的合同成立嗎?

一、沒有蓋章的合同成立嗎?

沒有蓋章的合同成立嗎?

沒有蓋章只要雙方簽了字就已經生成立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1、主體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作為公民個人,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且智力發育健全;作為法人,必須經過合法的登記註冊,並且在自己的經營活動範圍內,才能作為合格的當事人訂立合同;一些非法人的組織、團體在一定範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2、意思表示真實,即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提出的要約或承諾的內容,都是自己獨立意志的表現,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正常的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總是與其外在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例如,當事人一方故意捏造假情況或隱瞞、掩蓋真相,這就會使另一方當事人形成錯誤認識而訂立合同;又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種急迫要求而進行要挾或採用其他方法強迫其接受某些極不合理的條件而訂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不受法律保護。

3、內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內容合法,主要是指標的合法,即合同標的不屬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或者須特價但未經許可要經營的物或行為。在社會主義國家裡,合同內容合法,還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合法、價格合法以及當事人的目的無規避法律之意,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等。形式並非所有合同的有效要件,但也有例外。例如,關於不動產的買賣,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須採取要式合同進行。這類合同,要式形式即其生效的法定條件。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不是必須要蓋章,如果合同沒有蓋章但有雙方的簽訂就可以認定為此合同是有效的,一般是可以保障到雙方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合同蓋了章但沒有簽字,此合同就不一定會生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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