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分期付款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標的物的先行交付性。分期付款買賣是“物先交付型”買賣,即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一般在買受人第一次支付價款時即刻交付給買受人。
2、價款的分期給付性。買受人的價款是按一定的期限分階段支付的,即買受人在佔有標的物之後,需分兩期以上的次數支付價款,否則則不屬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三、分期付款合同解除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可見,可以解除分期付款合同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協商解除,還有一種是法定解除法律制度中規定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比較多,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法律後果也不一樣,比如對方有違約行為,解除合同後仍可以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