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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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的概念和申請是怎樣的

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提存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債務人的申請,對債務人交付的債之標的物依法進行提存,並轉交債權人的活動。公證機關通過把債之標的物(貨款、物品)提存到公證機關,待債務人履行完某項義務,再交付債權人的辦法,可以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

合同提存的概念和申請是怎樣的

申請辦理提存公證,當事人辦理提存公證,應向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申請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辦理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

2、債之依據,如合同書、欠債憑證、司法文書等;

3、如是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查詢不到債權人的,應提供相關證明,如要求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電函、通知等;

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地址、郵編、聯絡電話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貨幣可採用轉賬、匯款方式交付,對不易移動的提存物應提供其名稱、種類、數量等情況的清單;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1、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或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而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

2、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

3、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押人請求將擔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證處提存的。

當債權人由於自身的原因而導致沒有辦法領取債務人所給付的標的的時候,是可以進行提存的。也就是像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來進行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證件材料,從而進行提取提存物,然後就能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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