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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財產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一、一般財產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財產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1、租賃物的名稱。租賃物即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它是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實施,它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數量和質量是交付財物的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出租人才能準確地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才能準確接受租賃物並妥善保管租賃物。

3、租賃物的用途。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用途,對於雙方當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確認雙方的法律責任有著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效能正確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當而使承租物受到損失。

4、租賃期限。一般財產租賃合同都要明確租賃期限,因為它要決定租賃物價值的回收,租金數額的確定問題。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可視為不定期租賃。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租金是財產承租人依約因使用出租人財產而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費用。租金的約定,是合同應具備的重要條款,倘若沒有租金條款,那將與借用合同無異,背離了租賃合同的有償的基本特徵,因此,租金的規定,是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的主要區別。但並不是說有租金規定就必然是財產租賃合同,有些合同當事人為了規避法律,達到自己非法的目的,採取名為租賃實為買賣或其他合同的約定,在法律上就不應認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納租金的時間界限,完全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結果,但該條款一經確定,就成為承租人的一種強制性義務,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納租金,那麼承租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出租人還有權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當理由沒有按期交納或者雖無正當理由,但已徵得出租方同意變更交納期限、交納方式的,不在違約之列。

6、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是出租財產的所有人,一般情況下有義務保證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約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保養的也屢見不鮮,因此,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從合同中找出根據。通常情況下,出租人對合同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在因租賃物的使用效能不符約定要求時,出租人負責維修。屬於平時日常的維修和保養,可由承租方負責,就是說,在承租期間,承租人有使租賃物處於完好狀態及正常使用的義務,以保證租賃到期時依約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二、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相關法律還規定了如果雙方當事人未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備案的手續,並不影響到租賃合同的效用。如果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則需要用合同的方式來進行簽訂。一般在未經過出租人的同意下,不能夠擅自更改租賃房屋的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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