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條件《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一、合同成立的條件《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個:
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情形。
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物件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的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1、法律沒有限制合同採用書面形式的,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
2、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採取確認書形式時,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採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5、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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