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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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發生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發生合同糾紛怎麼辦,怎麼處理?

發生合同糾紛怎麼辦,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為:  

1、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和解。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直接且有效的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方式解決。調解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第二種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仲裁方式解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 

4、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任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裡?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可以先行協商,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的履行地,可以去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對於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使用地為合同的訴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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