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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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諾法律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依據《民法典》第483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合同承諾法律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一)確定承諾生效的標準

《民法典》第481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承諾的效果在於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諾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斷承諾生效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承諾生效時間以到達要約人時確定。

所謂到達,指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的範圍內,如要約人的信箱、營業場所等。至於要約人是否實際閱讀和了解承諾通知則不影響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一旦到達於要約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作出,則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行為,即可使承諾生效。

(二)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1、承諾遲延

承諾遲延也稱承諾遲到,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承諾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約規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時間,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產生效力。根據《民法典》第487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這就是說,對於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承認其有效,但要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不願承認其為承諾,則該遲到的承諾為新要約,要約人將處於承諾人的地位。

2、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根據《民法典》第479,“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不能再撤回承諾。

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麼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麼方式進行。對於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要約人瞭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准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需要與他人簽訂合同的話,一定要注意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規定,以及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注意合同的簽訂流程以及簽訂的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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