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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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數額是怎麼確定的?

一、合同定金數額是怎麼確定的?

合同定金數額是怎麼確定的?

1、合同的定金數額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2、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定金罰則是怎樣的?

1、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只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定金擔保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而定金擔保關係的存在應從以下方面認定:

(1)須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為成立前提,定金是從合同,其效力依主合同的效力而轉移。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定金當然也就無效,而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基於主合同無效產生的不同原因,定金的適用也不同。如果主合同的無效是因一般違法所致,沒有達到需要追繳或沒收當事人有關財產的嚴重程度,收受定金的一方應將定金及其利益全部返還給對方。如果造成合同的無效責任是給付方,且給收受方造成損失的,定金可以抵作賠償金。如果主合同的無效是因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所致,且系雙方或給付定金方故意的,若主合同標的價款或酬金未結算的。定金應從收受方予以追繳。因為定金在合同履行後可以抵作價款,故其屬於故意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如果是收受方故意所致,應將收受的定金及孳息一併返還給對方。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生效要件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而非諾成合同。若當事人僅有設立定金擔保的合意,沒有實際交付定金的,不產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債不成立。定金的交付為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定金擔保的效力自定金給付人向定金接受人實際交付約定的定金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之間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但是定金的支付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的20%。在定金支付之後,若是後期收取定金的一方反悔,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時收取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返還雙倍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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