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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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嗎?

一、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嗎?

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嗎?

合同履行義務一方,應該承擔履行義務的舉證責任。提出解除合同一方應該承擔通知解除合同的舉證責任,對方如果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應該在收到解除合同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不同意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包括:

(一)強制履行。

(二)賠償損失。

(三)支付違約金。

(四)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五)擔保責任。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應具備什麼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於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後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為標準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委託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於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於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履行合同義務的舉證責任。合同繼續履行時應該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其次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必要,繼續履行是違約行為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的措施。最後債務標的適用於強制履行,只有債務標的能夠強制履行,才能追究違約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