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糾紛/列表

有什麼法律效益,合同混同是什麼

一、合同混同是什麼,有什麼法律效益

合同混同是什麼,有什麼法律效益

混同,是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事實。

債權人和債務人系立於對立狀態,法律乃在於規範此類對立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債權因混同而消滅,並非邏輯的必然,僅僅是在通常情況下,處於這種狀態下的債權繼續存續,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規定它因混同而消滅,效果更佳。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於債務人有直接收取權,尤其在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合同混同通常是指合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其效力是致使債的關係消滅。例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合同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合同關係因同歸於一個企業而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二、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

因混同屬於法律事件,其成立僅以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事實為要件,無須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債權債務混同,因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發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因此,混同成立的原因有二:

(一)概括承受。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為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併,合併的兩個基本點企業之間互有債權債務時,合併後債權債務同歸於合併企業,從而發生混同,導致債的消滅。另外,因繼承也可能發生混同。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或者債務人受讓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此時也因發生主體的混同而使債的關係消滅。

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因混同而絕對地消滅,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最後,如果合同發生了合同混同的情況,需要立即終止債務債權關係,然後根據交易習慣進行通知協助或者是舊物回收等義務,一般情況下發生合同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遇到這種情況需要立即進行權利終止。

TAG標籤:混同 合同 法律 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