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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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擔保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其二,擔保合同本身無效,與主合同效力無關。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的效力取決於以下四個要素:主體是否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據此,擔保合同自身無效主要有以下情況:

1、主體不合格的無效擔保合同

在擔保借款合同中,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抵押人必須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或經所有權人授權的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質物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質押權利的債權人、持有人或享有人。除公民之間的借款的以外,接受擔保的貸款人必須是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是無效擔保合同。此外,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法人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作為保證人,他們作為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是無效合同。當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第三人,以自己財產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或質押的,也應確認合同無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無效擔保合同

這種無效擔保合同在保證擔保中表現最為明顯。保證人之所以不承擔保證責任,是因為保證行為違背了保證人的真實意願、違背了自願、誠實信用的擔保原則,而保證人在締約時沒有過錯,合同無效的責任在於主合同債權人或主合同雙方當事人。此外,如果保證人能舉證證明,系他人盜用其公章所為,也可以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人應承擔保證合同無效的責任。

3、內容不合法的無效保證合同

擔保合同可因擔保的事由不合法,抵押、質押的標的不合法,或者權利義務違反平等、公平原則而無效。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型別規定中,擔保合同雖然是從合同,但是本身也是受到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合同型別之一,對此如果擔保合同被宣告無效,那麼當事人有過錯的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此時也是需要及時的承擔自己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