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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產品購銷合同需要包括什麼?

一、紡織產品購銷合同需要包括什麼?

紡織產品購銷合同需要包括什麼?

紡織產品購銷合同需要包括:

1、紡織產品購銷合同甲乙雙方基本資訊

2、產品品名、產品規格、顏色、數量(米)、單價(出廠含稅價)、總價(元)

3、短溢量

4、質量要求、包裝要求

5、 交貨方式、 交貨日期

6、付款方式

7、違約責任

8、甲乙雙方簽字蓋章

二、簽訂購銷合同的注意事項

編輯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並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以下是簽訂購銷合同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一)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等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1、名稱要正確填寫,不要寫習慣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標的產品,應特別註明品牌、商標和生產廠家。

3、規格型號,參考相應的物資目錄、裝置目錄。

4、產品數量和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沒有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計量方法執行。

5、價格、金額,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貸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6、供貨期限,可以合同約定。一般來講,提貨的以乙方通知提貨日期為準(應給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代辦託運的以貨交承運人為交貨日期,送貨的以送達目的地為準。

7、可以約定分批交貨。

(二)質量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簽訂;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也沒有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標準有國家標準GB、部頒標準、企業標準QB。如果要填寫,須有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一般的購銷合同,多數泛泛約定為國家標準。如果對於特定產品,或對產品質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具體約定為哪個標準,或商定的條件、樣品(共同封存樣品,分別保管)、補充技術要求。

約定供方對其所提供的產品的質量保證期限,在保證期內,發現質量問題,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導致。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

1、交貨地點,涉及“標的物交付”,也是風險轉移的分界點。

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糾紛的司法管轄權。當約定的交貨地點與實際交貨地點不一致時,以實際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點,則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交貨方式:工廠交貨(提貨)、目的站港交貨(送貨)、貨交承運人(代辦運輸)等等。對外貨易中,有專門的術語。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1、運輸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協商確定運輸方式、運輸路線、運輸工具。總的要求是運費低、運速快、貨物安全到達。如果由於供方原因,選擇了不合理的運輸路線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損失,就承擔賠償責任。

2、運輸費用的負擔,應結合貨物價款考慮,要明確約定清楚,以避免爭議。

(五)合理損耗和計算方式

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損耗量,對此規定及計算方法,有關主管部門有詳細規定,在合同中應明確註明。

我們的實踐中,一般不允許有量差,按實際收貨量結算。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包裝是一切有形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包裝不善則會使商品變質和損壞,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和使用價值,而高質量的包裝不僅能有效地保護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強商品本身的競爭力。而講質量,首先要講標準,標準化是提高產品質量的重要保證。

1、產品包裝標準: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沒有通用方式的,也沒有約定的,供方應當採用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2、包裝物供應,除國家規定由需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供方供應,也可合同約定。

3、包裝物回收:由合同約定,並約定回收費用。如,油桶、氧氣瓶等。

(七)驗收標準、方法和提出異議的期限

1、驗收手段:全面檢驗、抽樣檢驗、理論計算、實際過磅。

2、驗收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約定標準。

3、驗收時間:約定多少天內應驗收完畢,不同於提出異議的期限。

4、提出異議的期限:

在約定檢驗期間的,需方應在約定期間內將驗收數量或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於通知的,視為數量或質量合格。書面通知中,建議明確供方的回覆時間,否則視為預設需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需方收貨後,應當在發現不合格的合理期間內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或在收貨後2年內未通知的,視為合格。但對質量保證期有約定的,適用質量保證期。當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產品有質量問題的,不受上述通知時間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來講,品種、規格、型號、花色和質量不合格的,為到貨後10天內提出書面異議。需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產品,應在運轉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異議。

5、也可以詳細約定由誰(由哪個機構)負責驗收和試驗等等。

在紡織產品購銷合同中,需要寫明雙方基本資訊、紡織產品的具體規格、價款,同時在合同中要對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在簽訂購銷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核對合同中的產品名稱、商標型號、數量等內容是否正確,是否約定了明確的交貨方式以及驗貨的方式,是否對運輸費用進行合理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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