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變更合同是否有效?
一、默示變更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民法典不承認合同的默示變更。所以默示變更合同的方式如果對方不承認,是無效的。
合同內容變更是指合同主體保持不變,在保留原合同實質內容基礎上[同一性],使合同內容[合同權利義務]發生變化。
單方面 修改或篡改合同,對原合同不產生法律效應,修改無效,原部分保持效力。惡意修改導致損失的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二、合同變更的基礎
原已存在有效[已成立/生效]合同。
三、合同變更的途徑
1、合意變更:指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1)以新合同變更原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規定。
2、單方行使變更權[形成權]的變更。
(1)須有法律直接規定;
(2)須將變更的事實通知相對人;
(3)一般以損害賠償為對價。
四、合同變更的效力:
1、合同變更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原合同關係區域性調整/相對消滅。
2、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五、提示
合同當事人在已有一份合同的基礎上又重新訂立了一份部分內容重合的合同,只能夠依據訂立後一個合同的目的來判斷該行為的性質,從而確定前一個合同關係是否已經終止:
1、重複訂立合同是為了重申合同內容:
(1) 名為兩份合同,實質上只形成一個合同關係;
(2) 前一份合同的效力不受後一份合同的拘束。
2、重複訂立合同是為了變更合同:
(1) 我國民法典不承認合同的漠視變更;
(2) 如果認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協商終止了前一份合同,前一份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相應消滅。
3、重複訂立合同是為了合同的更改(債務更替/債務更新)。
使用默示變更合同的方式是建立在雙方都明確同意更改的情況下,這份合同更改過的內容才有效的,如果對方不同意,那麼擅自更改的內容無效,更改方做的是無用功,所以想要更改合同最好的方式是與合同的另一方進行交流討論,最後再決定是否更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