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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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體工商戶合夥糾紛怎麼處理

(1)合夥解散,如何處理財產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關於個體工商戶合夥糾紛怎麼處理

所謂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方法、規定順序。這些方法和順利是不允許顛倒的,比如必須“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這是我國的法律的原則,再清繳稅款,這是國家利益的需要;後清算對外債務,這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必然;最後才能返還合夥人的出資。決不能不管什麼順序不順序,只顧惡意逃債。

(2)處理財產要符合合夥協議的規定。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共同制定的,就屬於合夥人的“小憲 法”。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3)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

“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的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的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多數的合夥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怎麼保護,應該是適用公平原則。

(4)無論是退夥還是合夥解散,合夥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

對外要承擔合夥的債務,對內要公平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絕不能把自己的風險都加到其他合夥人身上。如在前述有的案例中,有的合夥人在退夥解散時,把外部債權都推給他人而讓其他合夥人直接返還自己現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請求而讓其他合夥人卻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債權。本金搭上還不算,還要承擔合夥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5)退夥對合夥債務的承擔。

在合夥經營的過程中,有的合夥人可能中途退夥。那麼他對合夥的債務如何承擔,在兩人合夥中一方退夥應該取得對方的同意,退夥後合夥等於解散,退夥人應該對退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留下的合夥人應該重新登記,變為個體工商戶。在多人合夥中一人退夥應該娶得多數合夥人的同意。在退夥時原合夥人與退夥人合夥債務達成一致意見的按合夥意見辦理,但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如果退夥未經過合夥同意,私自退夥,仍應該對外部債權承擔責任。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合夥人互相合謀逃避債務的行為無效。

(6)對因部分合夥人佔用合夥財產產生糾紛的處理。

在合夥期間,由於有的合夥人在合夥中的地位(如大家選他負責)、職責(如負責銷售和回收貨款)和權利不同,可能出現個別合夥人佔用合夥財產的現象,如構成犯罪,就同有關部門聯絡按侵佔罪處理。如不構成犯罪,其他合夥人起訴法院的應予受理並依法處理。對於應該返還的應該判令其返還,實物存在的返還實物,實物不存在的返還金錢。

(7)對合夥人合謀逃避外部債務的處理。

有時合夥人在拖欠大量外部債務的情況下自己約定私分財產,但可能因分配不均或不兌現,而訴至法院。對於此類案件,法院對其訴訟請求應該駁回起訴,在其已經資不抵債情況下應判令其進行清算。

合夥糾紛簡單的來說就是合夥人在合夥的過程當中產生了糾紛,這個時候是可以選擇解散財產,也就是說合夥結賬,合夥解散的時候首先需要處理財產,在處理財產的時候,需要根據合夥的協議規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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