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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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合同責任和產品侵權責任的區別是怎樣的?

1、是責任主體不同。

產品合同責任和產品侵權責任的區別是怎樣的?

產品責任中,受害人選擇侵權之訴,可選擇生產者或銷售者,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但受害人選擇合同之訴,則只能將合同關係的合同另一方作為責任主體。

2、是抗辯事由不同。

抗辯事由分法定抗辯事由及約定抗辯事由(即設定免責條款)。產品責任中,產品有缺陷,生產者並非在任何情形下皆可承擔責任,各國在產品責任法律中均規定了有關法定免責事由,諸如:“自擔風險”、“非正常使用”、“濫用產品以及擅自改動產品”、“開發風險”、“產品未投入流通”,等等,但對消費者發現產品有缺陷而使用該產品造成損害的情形,並不作為抗辯事由,而僅僅作為減少賠償責任的依據,故就產品責任而言,各國均未允許當事人事先設定免責條款免除其產品責任。而在合同責任中,除法定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事先約定免責事由。

3、是責任形式不同。

產品責任的責任形式僅一種,即損害賠償。各國雖然對損害賠償範圍規定各有不同,但大多數國家只賠償受害者固有利益的損害,而對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及可得利益損失不予賠償,箇中原因為大多數國家產品責任法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的生存權利而非經濟權利。但受害人若提起合同之訴,則可要求採取補救措施,如修補、更換或者退貨。如採取補救措施仍有損失的,則可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損害賠償目的在於賠償受害人的期權利益和信用利益的損失,如果因產品缺陷使受害人受到可得利益的損失,受害人選擇合同責任可使其獲得可得利益的賠償。另外,些國家的產品責任法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但合同責任則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4、是訴訟時效不同。

產品責任訴訟時效,各國有專門規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還規定了10年的除斥期間,即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對合同責任之訴訟時效,大陸法系國家規定了短期訴訟時效,一般為6個月至1年,而英美法系國家則無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適用一般契約法的訴訟時效。五是訴訟管轄不同。

因此產品的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最主要區別,除了責任主體之外,還包含著他們能夠發起的抗辯的具體事由,以及責任的承擔方式都是不一樣的。如果是產品的侵權責任,那麼通常是需要對所侵害的權益當事人進行損害賠償的,但是如果是合同責任,那麼他除了賠償損失之外,還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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