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糾紛/列表

合同終止方式提存可以嗎

一、合同終止方式提存可以嗎

合同終止方式提存可以嗎

可以。

合同終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

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根據規定“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

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

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

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6、混同。

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關係不再存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終止,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係的約束。合同的終止也就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合同終止的主要情形是合同解除、債務抵銷、提存。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條件使合同不再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或者合同各方當事人經協商消滅合同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不正常的方式。

合同解除有兩種方式,一種稱為約定解除,是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協議,約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使合同歸於終止。另一種方式稱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由於產生法定事由,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二、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係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也應一併提出。其目的在於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門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提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複議程式。提存部門通過審查確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具備提存的原因,提存標的於合同標的物相符,符合管轄規則時,應當准予提存。

提存部門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並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提存部門的標的物,提存部門應當派人到現場實地驗收。驗收時,提存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場,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制作驗收筆錄。驗收筆錄應當記錄驗收的時間、地點、方式、參加人員,物品的數量、種類、規格、價值以及存放地點、保管環境等內容。驗收筆錄應當提交提存人核對。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存人等有關人員應當在驗收筆錄上簽字。對難以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提存部門可予以保全證據,並在筆錄和證書中註明。對經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應採用封存、委託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對易腐爛、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門應在保全證據後,由債務人拍賣或者變賣,提存其價款。

合同的終止指的是由於發生了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從而導致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進行消滅,使得合同的法律效力進而終止啊,而終止的方式就包含了提存,解除,免除啊,清償等等。

TAG標籤:合同 終止 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