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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紀合同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關於行紀合同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行紀合同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行紀合同的司法解釋是明確了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相關的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的一方為行紀人,而另一方則為委託人。如某配件廠(甲方)委託某銷售公司(乙方)代銷產品,乙接受甲的委託並以自己的名義代甲銷售,代銷價款歸甲方,乙方收取代銷費。在這個關係中,甲為委託人,乙為行紀人。

行紀合同也稱信託合同,最早羅馬法所稱信託是一種遺產處理形式。是指被繼承人將遺產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囑託其繼承人轉交給指定的第三人,這時的信託並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合同中的請求報酬權規定是什麼?

請求報酬的權利行紀人就自己處理委託事務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有以下幾種情況:

(l)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義務,有權請求全部報酬;

(2)因委託人的過錯使得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託合同提前終止,行紀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報酬;

(3)行紀人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請求給付報酬。

在當代的社會,行紀合同是屬於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明確規定合同當中的一種型別,也就是接受相關的人員委託,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從而委託人需要支付相關報酬的一種具體的行為。所以雙方當事人在從事這種行為的時候,是需要簽訂書面的詳細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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