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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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生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定金合同在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並生效。

定金合同生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關於定金交付的時間,證約定金通常與主合同成立同時交付,以確實起到證明合同的作用;違約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時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後、履行前交付,因為在這段期限內的任何時刻交付,違約定金的功效都是同樣的。定金的標的,一般為金錢,少數情況下是其他代替物。在金錢以外的物作定金標的的場合,之所以要求為代替物,是因為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不履行時,必須雙倍返還,而特定物為定金標的時無法雙倍返還。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為了依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和享有權利,雙方可以通過事前約定定金的支付條款。定金既可以證明合同成立,也可以作為違約的條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只要合同雙方簽署完畢,定金一經支付即表示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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