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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XX申請宣告冉XX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別程式民事判決書

申請人蔣XX,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漢族。

蔣XX申請宣告冉XX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別程式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吳遠國,重慶泰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冉XX,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漢族。

指定代理人冉XX,系冉XX之姐。

申請人蔣XX要求宣告冉XX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她和被申請人系夫妻關係,她於2014年3月6日起訴和被申請人離婚。因被申請人癲癇所致精神障礙至今尚在治療,特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監護人。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系夫妻關係,申請人於2014年3月6日在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在離婚訴訟期間,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申請人冉XX幾年前有頭部受傷史,自2012年起頻繁出現倒地抽搐,意識喪失,口吐白沫,自言自語等現象,曾在福州、萬州多地醫院治療無果。2013年8月28日,冉XX抱著自己兩歲多的孩子跳進長江,經施救,冉XX被救起,孩子溺亡。忠縣公安局在案件偵辦中,委託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鑑定。鑑定結論為:1.冉XX診斷為癲癇所致精神障礙,2.冉XX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此後冉XX被送往重慶三峽民康醫院精神科強制治療。至今仍在該院治療,治療效果無明顯好轉。癲癇發作較為頻繁,發作後其意識完全喪失。在該期間,被申請人的姐姐冉XX經常前往探望。本院審理期間,前往醫院和冉XX進行談話,冉XX對本院指定冉XX作為本案代理人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冉XX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在癲癇發作期間意識喪失,平時並無異常,符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徵,應當認定冉XX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了維護冉XX的合法權益,應當為其指定監護人。考慮冉XX近親屬實際情況,本院指定冉XX作為冉XX的監護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冉XX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冉XX為冉XX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肖XX

書記員  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