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糾紛/列表

法律當中規定合夥合同糾紛未清算返還投資款嗎?

一、法律規定合夥合同糾紛未清算返還投資款嗎?

法律當中規定合夥合同糾紛未清算返還投資款嗎?

法律規定合夥合同糾紛未清算不能夠要求返還投資款,因為沒有結算情況,這件事沒有辦法弄清楚盈餘的狀況。法律中規定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因為要求支付合夥盈餘款或者是要求支付合夥墊付款發生糾紛。合夥糾紛案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幾種:

1、要求給付合夥盈餘款。主要針對合夥經營有贏利的情況,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資,尚有盈餘,此時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該類案件共有5件。

2、要求支付合夥墊付款或費用。在合夥期間未按出資比例實際支出,一方墊付款項較多,而合夥經營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領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動配合對帳清算的情形下,墊付較多一方提出主張。該類案件共計6件。

3、要求返還投資款或投資裝置。合夥事項未按約開展,或者雙方約定了投資款返還的條件時,原告提出該種請求,共計6件。

4、要求支付退火(股)款。該類案件共4件,合夥人退夥時,經協商訂有書面協議,明確約定了另一方應當支付的款項金額,如另一方違約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該種請求。

5、要求支付合夥虧損補償款。由於合夥經營發生虧損,一方支出相對較多,要求另一方按出資比例結算後補償相應的差額。此類案件共有2件。

6、要求確認合夥協議無效或解除合夥協議,同時退還投資款。該種訴訟請求一般在合夥目的無法實現,或合夥主體資格及合夥內容有法律禁止性規定時,由受損相對較大一方提出主張。該類案件共有2件。

二、合夥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個人合夥,基於人的誠信而建立。這種個人合夥,具有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群策群力、降低風險等優勢。同時,它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因為誠信是抽象的,會因環境、利益等各種因素而發生變化。法院在審理合夥糾紛案時發現,雙方並沒有任何書面協議,遇到誠信的,認可口頭合夥協議,遇到不誠信的,就訴之無門了。所以,個人合夥在口頭達成一致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以防患於未然。

2、明晰權利義務

在一些案件中,雖然合夥個人也訂了合夥協議,但非常籠統,並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也沒有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往往是出資多者全權決定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對合夥經營期間的重大事宜以及賬目等情況,大多一知半解。相當一部分合夥人因合夥糾紛訴至法院時,自身並不掌握合夥賬目或合夥財產,而被訴一方合夥人很少主動配合進行賬目清算,雙方對合夥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夥開支與合夥盈餘等賬目無法查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與合夥合同發生糾紛之後,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需要根據不同的內容來做出不同的判斷,比如說如果是因為合夥合作方面的一些協議產生的糾紛,要求返還投資款的話,首先需要結算,否則是沒有辦法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