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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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終止合同的區別

合同解除和終止合同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九十三、九十四條中規定合同終止和解除。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合同終止有多種形式,包括履行終止、合同解除終止、混同終止等。合同解除必然導致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全是因為合同解除導致的。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主要為:1、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3、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係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 債務相互抵銷;
(四)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 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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