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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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的補償原則是什麼

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固定的時間期限的,如果合同到期你還想繼續工作那麼公司會找你續簽。如果你想換家公司,那麼也要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但是你知不知道合同到期的補償原則呢?相信大多數人是不太清楚的,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吧。

合同到期的補償原則是什麼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或者新合同待遇降低個人不續簽,按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中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優點:方式簡單,要回工資速度快。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

以上就是合同到期的補償原則的具體的內容,相信看完之後已經意識到了他的重要性了吧。如果是用人單位的過錯,我們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並且公司要給予我們一定的補償。當然補償的標準要根據的基本工資來進行計算後才能得到一個具體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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