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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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保密協議的期限是多久

一、離職保密協議的期限

離職保密協議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來說,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也就是說員工保密協議有效期的時間規定不得超過兩年。

二、請問保密協議離職後有效嗎?

違反了要給賠償嗎?保密協議,在離職之後是否有效要看保密協議之中是如何約定的,如果約定的保密協議的期限還沒有到期的話,那麼保密協議仍然是有效的。違反了保密協議,如果合同之中,有約定違約金,那麼就要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話,就需要賠償對方因為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對方所造成的實際的損失。

三、保密協議沒有補償金生效嗎 生效。

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但勞動關係解除之後,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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