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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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合同哪些條款無效?

簽訂的合同哪些條款無效?

一、簽訂的合同哪些條款無效?

簽訂的合同,如果是通過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相關條款是屬於無效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

對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後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於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於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採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

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於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後果的損失並無因果關係。

經濟合同的簽訂,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循最終達成一致,然後才能夠進一步的磋商,並且書寫合同的內容。同時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確實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條款,也是屬於無效的,但是有可能是屬於部分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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