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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轉移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所有權轉移時間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所有權轉移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不動產和法律規定的特殊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所有權自登記時起轉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法律並未規定機動車輛的所有權自登記時起轉移,所以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仍然是交付時。另外,當事人對標的物轉移的時間另有約定,自應從其約定,但是約定不得排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八條 【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二、所有權的主要特徵

(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三、公民個人所有權的表現

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產。這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的財產進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方式。

第二、先佔。這是指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標的須為無主物;標的須為動產;行為人須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物。

第三、添附。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添附包括三種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因相互摻雜或融合而難以分開而形成新的財產。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財產。

第四、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不法佔有他人動產的人將其無權處分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該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出於善意,則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須讓與人無權處分該動產。受讓人須通過有償交換取得該動產。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必須出於善意。轉讓的財產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

第五、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或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第六、拾得遺失物。這是指發現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而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第七、國有化和沒收。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將一定的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事實。

綜上所訴,所有權是指對物品佔有、處分等權利,物品所有權取得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進行買賣行為,而進行買賣時涉及到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按照標的物交付為準,但是人對於不動產或者特殊動產,還需要進行登記制度,另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產權轉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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