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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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合同糾紛多久可以取證?

發生合同糾紛多久可以取證?

一、發生合同糾紛多久可以取證?

取證的時間由管轄的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確定。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法院會根據當事人訴求和案件基本情況,告知當事人提供相對應的證據,並且告知時間期限。當事人應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提交的證據,法院可以不予採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合同糾紛怎麼取證

民事主體之間因合同產生糾紛的,由原告承擔舉證的責任,原告可以自行收集證據,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法院收集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是什麼

(一)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合同糾紛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物力。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四)訴訟解決

當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在無特殊約定的情況直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訴訟解決糾紛時合同糾紛比較常見和有效的方法。

在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發生之後,其實首先是可以協商處理的,如果是無法協商的,可以尋求第三方的救濟,比如說找第三方機構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些糾紛的處理方式是沒有順序之分的,可以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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