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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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通說,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性質:法定損害賠償之債。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
1.締約過失須得發生於合同正式締結成立之前的先契約階段
2.承擔締約過失者須得具有主觀上過錯[故意/過失。
3.締約人的過失行為違反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生的某種義務。
4.締約過失人的過失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失,而這種損失與過失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1)相對人有信賴利益損失實際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
a.主要表現為得不到補償的費用①締約費用;
b.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獲得而未獲得的合同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