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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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權怎麼寫合理

一、最終解釋權怎麼寫合理

最終解釋權怎麼寫合理

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複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釋出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終解釋權到底是不是一種權利,其性質該如何認定,可以從合同解釋理論以及中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兩個角度加以分析。

從合同解釋理論上看,對合同的理解不等於對合同的解釋,更不等於對合同享有解釋權。

合同解釋是合同法中一個重要而又相當複雜的問題。合同的解釋是指根據有關的事實,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對合同的內容所作的說明。它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釋,是指所有的合同關係人基於不同的目的對合同所作的解釋,也就是筆者所界定的“對合同的理解”;較狹義的合同解釋,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也就是中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解釋”的含義。當採用此種含義時,對於同一項合同條款可能有兩個以上解釋(因為對同一合同條款可能存在兩種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狹義的合同解釋,是指在解決合同爭議過程中,法院對合同所作的解釋,也就是司法機關行使對合同的解釋權的結果。當採用此種含義時,對同一項合同條款的解釋只能是惟一的。把合同解釋限於最狹義範圍,是各國合同解釋立法的通例,也是學術理論界的傾向性主張。

二、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1、和解。很好理解,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無須司法機關的介入。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常見的居中機構有社群、街道辦事處、以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的效率較高,是一種不錯的權利救濟手段。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裁判,依法做出裁決的方式。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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