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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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進行對比有哪些不同

侵權和合同是兩類不同的行為,同時也存在競合,履行合同時加害給付也同時成立侵權,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合同責任屬於嚴格責任。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是民法中的兩種基本責任形式,其分離是因為侵權行為法和合同法的分離所產生的。而這種區別主要表現為: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不法行為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侵害的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此外二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對於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而侵權責任不能採用違約金;對違約責任,不能以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承擔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些區別都是相對的。

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進行對比有哪些不同

1,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而其過失是以抽象輕過失為標準,而在債務不履行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外,當事人可約定對抽象輕過失的不負責任;

2,舉證責任不同。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的被害人應證明行為人的過錯,但在無不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無需證明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只要證明合同確實存在及債務人未按約履行義務即可,如有損害,證明損害的存在。債務人除根本否認未履行債務或證明其已履行外,只有證明債務不履行時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才能免責;

3,賠償範圍不同。侵權責任的賠償數額不能事先約定.在確定賠償範圍時,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而違約的賠償額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如果債權人實際所受的損害超過了約定數額,就不能請求賠償。違約責任僅限於對正常的積極利益的損失負責;而因故意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害,債務人不得主張抵消,但在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以以其對於債權人有同種類的債權而抵消。因此,債權人選擇侵權之訴就可以預防債權人抵銷權的發生;

4,時效不同。侵權的證明建立在人證、物證和受害人傷害狀況的證明上,其證據作用因時間推移而變化,因此不宜適用長期時效,而違約行為的證明多建立在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對其規定時適宜的。因此各國民法對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適用普通時效。

所以通過對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進行對比後,不同點就非常的清楚了,在實際生活中,侵權責任是沒有合同約束的,但是如果是侵權人因為過錯導致了他人損傷的情況那麼就需要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但是合同就不一樣了,是雙方明確了具體的該履行的義務,如果有一方違約的話,那麼就需要賠償對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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