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約地點要寫詳細地址嗎
一、合同簽約地點要寫詳細地址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明確合同的簽訂地點,有兩個作用:
1、如果將來合同發生糾紛,有利於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查明與簽訂地點相關聯的事實情況。有利於查明案情;
2、有利於確定管轄地和管轄機構。所以,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的簽訂地點就是合同簽訂地,而且需要具體明確,需要明確到哪個市的哪個區,最好能把具體地址寫清楚。
二、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應怎樣簽訂: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儘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三、訂約前的合同義務有哪些: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祕密,不得洩露和使用。
四、怎麼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並影印、儲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合同書;
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夥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簽訂合同時,雙方應核對對方的身份資訊,確保這類合同產生糾紛時,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解決。履行時,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一旦一方違約的,應積極地賠償另一方的合法損失,拒不賠償的可以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