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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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幾種措施?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幾種措施?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幾種措施?

它包括了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一)代位權。

它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要件: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已陷於遲延履行。

對於代位權的行使,只要具備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

(二)撤銷權。

當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行為,根據《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釋二》的有關條文,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3、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4、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5、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保全就是屬於合同的一種擔保,從而不讓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但在實施此權利中必須要有構成的要件才可以處理,不管是代位還是撤銷都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自己的債權才會依法的受到保護,而債務人需要約合同的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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