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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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保管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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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意思表明須共同,即合意,這是合同建立的底子要件。凡意思表明不共同,即雖經協議但未達合意者,合同不能建立。

(二)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發作合意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建立合同。

(三)當事人的意思表明須以締結合同的為意圖。不以締結合同為意圖意思表明,即使達到合意,也不能建立合同。還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實踐合同,其建立除須上述三要件外,尚須特別要件,即或依必定方法,或完成標的物的交給。不然,不能建立合同。

二、爭議解決方式

①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

②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③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於簽訂了新的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保管合同的成立需要雙方的意思相同,而且還有當事人的人數來進行協商此合同,對於此合同在進行交由了之後對於保管人就一定要保管好此物品,如果出現了丟失或者是損壞的話,那麼一般就會依法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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