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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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會怎樣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一些法定事由而導致合同中止,從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會處於暫停狀態。那麼合同效力中止會怎樣?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會怎樣

一、合同中止的定義

合同中止是合同關係暫時中斷,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來的效力。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暫處於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來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中止

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險合同暫時中止其效力,待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時,可以恢復合同效力。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是寬限期屆滿時,投保人可能承擔的不利後果之一。合同效力的中止,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投保人在交付首期保費後,未能依合同約定按時交付當期的續期保費,且此種逾期履行行為已持續至約定或法定的寬限期屆滿後。

2、人身保險合同未約定其他補救措施,即合同對於投保人逾期未繳保費的,未約定中止合同效力之外的其他解決辦法,如解除保險合同、相應減少保險金額、保費自動墊交等措施。

三、合同中止如何恢復

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即使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需注意的是,此處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暫時的,保險合同既未解除也未終止,因此,在合同效力中止後一定期限內和一定條件下,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重新恢復其效力,即保險合同復效。復效的意義在於,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逾期未交續期保費而中止後,經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保險人繼續承擔保險責任,視為保險合同效力從未中止。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應具備如下條件:

1、 投保人應在合同效力中止後兩年內提出復效申請。超過這一復效申請保留期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未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仍可提出復效申請。

2、 經保險人同意,雙方就合同復效條件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

3、投保人應一次性補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間的保費。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約定,投保人應同時補足欠交部分保費的利息。對於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未經與保險人達成合同復效協議,投保人直接補足欠繳保費,而保險人徑行收取的,應視為雙方默示合同的復效,保險人放棄主張合同效力中止的權利。

通常暫時終止是因為沒有及時繳納保費,保單自動終止,不需要申請。當保單復效時,保險公司必須根據投保人在失效期間的病歷記錄與健康狀況,衡量保單是否復效。同時保證續保期也會有所變更,保險公司需要重新計算保證續保的等待期。當然只要保險公司認可投保人的健康狀況,在保單復效後,投保人同樣能享受保證續保的權利。

以上就是關於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會怎樣全部內容,讀過之後大家應該都知道了,如果保險合同中止那麼他所對應的權利和義務都將暫停,合同恢復之後繼續需要繼續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如果您想知道更多的相關知識,可以向本站網站的律師進行相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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