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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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可以口頭成立嗎

一、保管合同可以口頭成立嗎

保管合同可以口頭成立嗎

不成立,保管合同的成立時間從民法理論上講,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1、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僱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戶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2、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的規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四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生相應的證券效力。其餘四項屬於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二、爭議解決方式

1、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

2、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3、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於簽訂了新的合同。

所以在跟別人簽訂保管合同的時候異地更要注意,倉單要有,並且倉單還要有法定的資訊。如果自己沒有法律知識,建議找個專業性比較強的律師,讓律師給草擬一個保管合同,這樣不但可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以保證對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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