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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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包括哪些

合同的解除可以因為事先約定,也可以是依法解除。但是合同在解除之後,它的法律效力又是怎樣的呢?我們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就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這個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問題。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包括哪些

在協議解除時,由於是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一個新的協議,將原來的合同解除,此時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當事人的意思,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沒有約定的則由法院和仲裁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有溯及力。

在違約解除時有無溯及力應該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其一,儘量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利益,其二,滿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質與種類的要求。按照這兩個原則我們來具體分析:

1、 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

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一般來看,非繼續性合同在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履行的給付可以返還給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違約解除是對違約方的制裁,是一種特殊的違約責任,是對非違約方的一種救濟,所以在考慮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時還要考慮這個因素。在守約方履行時,如果有溯及力,那麼他的履行將由接受履行方返還,並且要和履行時的價值一致,這對守約方來講有利。而且在我國沒有采取物權行為獨立和無因性理論,如果給付中有物權變動的話,此時的返還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視為所有權沒有變動。在違約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時,往往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對守約方來講,根本實現不了合同的目的,返還這些給付對守約方也是有利的。在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導致返還時,往往會發生一些費用,這些費用應該由違約方來支付。

2、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沒有溯及力

繼續性合同是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賃和委託等。租賃、消費借貸等繼續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在解除時這些利益已經被受領方享有沒有辦法返還,因此不能有溯及力。這樣,獲得利益方此時所獲得的利益就是不當得利,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應該返還給給付方。

除不能返還導致沒有溯及力外,在委託合同時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託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時消滅的話,會使受託人已經進行的代理行為失去全部法律依據,將變成無權代理。這樣因代理行為所進行的活動以及所牽涉的當事人都將遇到不可預計的法律後果,不利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導致社會秩序紊亂。

合同解除時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需要分兩種情況進行,即合同是否是繼續性合同,如果是那麼合同解除後原則上沒有溯及力。反之,則有溯及力。實踐中遇到類似的問題,最好還是諮詢專業律師比較穩妥。本站為你推薦你所在地區經驗豐富的律師,為您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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