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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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樣的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合同保全的兩種形式就是撤銷權和代位權的行使。
首先,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其次,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
根據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處分其財產,並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這樣說,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代位權和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債權的保全體系。

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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