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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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條款是不是該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公證條款是不是該合同生效的條件?

公證條款是不是該合同生效的條件

公證條款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無效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來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自;

(二)標的;

(三)數量知;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四、合同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像是民商合同,在雙方約定的事情全部都完成以後,合同自然也就終止了,所以,簽了書面合同以後又去辦理公證,完全是多此一舉。當然根據合同的內容類似於是資產分配協議書的,想公證的話也是取決於個人意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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