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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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涉外合同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對涉外合同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呢? 首先,我國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涉外合同的訴訟管轄有如下規定:
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世界各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考慮具體案件同本國必須具有某種聯絡因素或連結因素。由於各國強調的聯絡因素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第一,屬地管轄權原則;
第二,屬人管轄權原則;
第三,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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