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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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訴是否合理?

一、起訴是否可以作為合同解除的通知方式

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訴是否合理?

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未將解除意思通知對方,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能否判決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以通知未完成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則受理並進行實體處理。這裡認可解除的意思通知是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必經程式,但解除權人可以起訴作為通知合同解除的方式。因為,解除權人提起相關訴訟後,其在訴狀中的意思表示同樣會產生其他通知方式的效果。在實踐中,很多情況下解除權人是無法實際通知到違約方,堅持先通知解除才能起訴,是機械的理解立法的本意,並且也將損害解除權人的合法權益。且《合同法》第96條也未規定何種方式通知解除合同有效或無效。因而合同解除權人通過起訴方式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對方當事人並無不可。而且相對方收到法院送達的訴訟材料後,可以提出確認合同解除無效的反訴、反駁或抗辯,得以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

通知到達對方後合同解除,那麼在解除合同的通知無法到達對方的情況下,合同將無法解除,解除權人將面臨著明知繼續履行合同將遭受巨大損失,仍然無法解除合同的困境。在訴訟法中,法院可以採取多種送達方式,在窮盡各種方式之後,可以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即使當事人不到庭,也可以缺席開庭審理和判決。但是上述送達方式並不當然適用於訴訟之外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在訴前通過公告的方式向相對方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未必能夠得到法院的認可。這種情況下,如果違約方下落不明或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解除權人的解除權將落空。因而,提起解除合同並請求恢復原狀或損害賠償的訴訟,對對方的履行請求之訴提出抗辯或反訴,有必要、也應該構成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

二、法律依據

只要符合民訴法規定立案條件,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未將解除意思通知對方,直接向法院起訴,可以受理並進行實體處理。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必須先履行通知義務。

2、私力救濟並不應排斥採取公力救濟的方式。因為既然合同解除是一種救濟措施,那麼作為救濟措施可分為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措施,兩者並行但不應互相排斥。特別是當私力救濟措施不力的情況下,如對方當事人已經違約,但無法找到,更談不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解除權人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此時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並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是當事人尋求公權力救濟的一種手段。法院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時,相當於間接地將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了被告。

3、不損害相對方既被告的合法訴訟權利。被告方收到法院送達的訴訟材料後(包括起訴狀副本),已經知道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可以在至少30日內(舉證期限)提出確認合同解除無效的反訴、反駁或抗辯,得以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第四、有利於維護解除權人的合法權利和合同的安全,並減少當事人訴累。

當事人未將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對方,直接起訴的,並不當然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並不能因此而改變“合同解除需通知相對方的法律規定”。但是對於那些惡意違約的相對人來講,由法院及時送達起訴狀,通知其解除合同,是解除權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節省環節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鑑於法院最終解決糾紛的權威效力,更有利於及時維護合同安全,同時相對方作為被告,也同樣享有各種訴訟權利,其對合同解除的異議權並未喪失,而是可以在同一訴訟程式中一併解決,更有利於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累。因此,筆者建議,約定有通知解除方式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採用明示方式通知相對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權人未將解除意思通知對方,直接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進行實體處理。

綜上可知,直接起訴解除合同並不能作為一種通知,也就因此不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本站小編總結了以上條例希望幫助您解答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訴是否有效的問題,由於在不同的案例中,有不同的適用情形,具體的訴訟事宜還請您諮詢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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