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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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合同單方解除權的適用情形有幾種

一、法定合同單方解除權的適用情形有幾種

法定合同單方解除權的適用情形有幾種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的法律後果

委託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託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

(一)就不利於委託人方面而言

受託人在未完成委託事務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時,委託人自己不可能親自處理該項事務,而且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受託人代他處理該委託事務而發生損害的情形;

(二)就不利於受託人方面而言

指由於委託人在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託人因不能繼續履行義務而少獲的報酬。委託人除對受託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委託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受託人處理事務不盡注意義務,怠於委託事務的處理,委託人無奈而解除委託合同,雖會給受託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歸責於委託人或者不能完全歸責於委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不予賠償或者只賠償其部分損失。

很多時候合同的解除,其實都是建立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當然,解除合同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這要看導致合同被解除的原因究竟是什麼。若因為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不得已解除合同的話,這種情況下,守約的一方自然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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