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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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未經通知不生效力

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對約定解除的規定,同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則規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四種情形的法定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但無論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條件的出現,都不意味著合同的當然解除。因為解除合同是終止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事關雙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式,即當事人一方依照第五百六十二條第2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為了確保合同解除時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的對等性,以便於及時有效地進行結算和清理,從而更好地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法律把解除通知設定為了合同解除的生效要件。因此,在雙方約定解除的情況下,除非當事人事後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因當事人雙方都已在訂立解除合同協議時知曉合同解除的事實而沒有必要通知對方,合同自協商確定的解除時間開始時解除。在如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合同解除條件時,即使條件成就,合同不當然解除,享有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在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則更是如此。因為此時是一方不經同對方協商而單方行使解除權。

合同解除未經通知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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