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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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能解除工程合同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哪些情形能解除工程合同

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發包人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護髮包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解除條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不履行次要義務,不能構成發包人解除合同的義務。不履行主要義務應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為判斷標準。

2.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並拒絕修復。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建築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構成違約,承包人應當修復,承包人拒絕修復,那麼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 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屬違法行為,該行為無效,嚴重損害了發包人的合法權益,致使發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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