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方法 普法法律網 合理避稅 1.6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專案(不含免徵增值稅專案)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也就是說,一項固定資產既用於增值稅應稅專案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可以抵扣進項稅,即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條件,而由於其購進時可抵扣進項稅額,則再出售時應按適用稅率徵稅;而當購進固定資產僅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按政策規定不得用於抵扣進項稅額,則再出售時,才符合簡易徵收率減半徵收條件。 TAG標籤:稅務類糾紛 增值稅 固定資產 抵扣 合理避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