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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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問題哪些可以直接訴訟?

一、稅收問題哪些可以直接訴訟?

稅收問題哪些可以直接訴訟?

只要不是徵稅行為的其他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有的可以不經複議直接向法院起訴,有的必須先經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

具體來說,對於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當事人必須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此以外的稅務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有哪些?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迴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稅收問題一般的情況之下都是需要先進行行政複議,才能再次的提起訴訟,其目的性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受害方的權益;只要不是徵稅行為的其它行政行為都是可以先提起訴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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