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幼權益律師解答

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的規定有哪些

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的規定:
1、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2、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3、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文書和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等資訊來源所釋出的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釋出的資訊與前述資訊來源內容不符;
(二)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新增侮辱性內容、誹謗性資訊、不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資訊、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
(三)前述資訊來源已被公開更正,但網路使用者拒絕更正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資訊來源已被公開更正,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仍然釋出更正之前的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的規定有哪些